法学本科《行政执法文书》2015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发布人:赵老师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1-21 10:34:28

国家开放大学(成人学历免试入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行政执法文书试题 试卷代号:1244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8分)
1.在我国,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
A.《行政许可法》    B.《行政诉讼法》
C.《行政复议法》    D.《行政处罚法》
2.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决定而制作并使用的文书是(  )。
A.行政复议答辩书    B.行政复议决定书
C.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D.行政复议申请书
3.行政案件正式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文书是(  )。
A.立案审批表    B.案件移送审批表
C.案件移送书    D.询问笔录
4.依据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送达回执属于(    )。
A.笔录式文书    B.表格式文书
C.填空式文书    D.叙述式文书
5.举行听证通知书适用的人员是(    )。
A.调查人    B.申请人
C.代理人    D.鉴定人
6.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复和驳辩而制作并使用的文书是(    )。
A.行政起诉状    B.行政裁定书
C行政答辩状    D.行政判决书
二、简答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7.简述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8.第二审代理意见的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9.简述听证报告书的概念与作用。
三、写作主题(50分)
10.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喜予2011年12月12日16时左右,驾驶浙C97031面包车在某市建设东路南侧避开盲人通道,停靠不足十分钟,等办完事后回到车位,未见到执法交警和车辆、行人拥堵,也没有看到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在车的挡风玻璃上有一张看不清执勤民警姓名、没有执法证件编号的《交通违法通知单》。张某喜接到处罚告知单后,到执法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无人受理,无奈只好先交罚款。张某喜不服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由刘某俭担任审判长、王某丽、李某枫担任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喜、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于当日审理终结。
张某喜诉称: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是钓鱼性执法,执法交警现场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没有现场检查笔录,本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不构成行政处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入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侵犯了本人的合
法权益,并绘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赔偿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驾驶浙C97031小型普通客车在建设东路南侧占用人行道、盲人道违章停车,被告道路巡逻民警依法履行交通违法告知义务,在该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交通违法通知单”,告知其于15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该违章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接受处理。被告又向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某喜发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张某喜于2012年1月10日来接受处理,被告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下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度,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原告将驾驶的浙C97031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某市建设东路南侧人行道(部分盲道)上,被告道路巡逻民警发现后,在该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交通违法通知单”,告知其于15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被告又向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某喜发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2012年1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向其下达了410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已经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不服被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个规定表明: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就本案而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度,其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喜的赔偿请求。案件诉讼费××元,由原告张某喜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张某喜,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某市某区东里街63号。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址为某市和平街56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波,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民,某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2月2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012)××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担任案件审理的书记员为蒋某英。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四、写作辅题(20分)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贾明,男,汉族,1979年0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市某街27号。某市卫生局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后查明:贾明自2011年12月起在某市东江街道新村43幢一楼行医。某市卫生局认定,贾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某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拟对该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医疗器械:听诊器1付、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6支;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该局于2012年8月20日签发了××[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42条的规定,被告知人贾明对该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被告知人贾明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某市卫生局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某市卫生局地址:某市湖东路46号,联系电话:……。
试题答案:2015年春季学期《行政执法文书》期末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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