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09年自考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发布人:admin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0-07-01 23:58:05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答题卡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地(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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